一、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处置
二、设定依据
根据《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神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20号)
三、受理条件
本县管理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处置单位向县金融国资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金融国资局),并附相关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6.非单个资产的处置应提供总值清册。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县金融国资局接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和凭证,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处置权限审批或报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1.房屋、土地的处置、车辆报废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国资局行文批复。
2.按照金额实行分级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单个资产账面价值在0.5万元以下、多宗资产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金融国资局备案。
(2)单个资产账面价值在0.5万元以上、多宗资产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批。
(3)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国资局行文批复。
(三)处置。申请单位按县金融国资局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资产的出售、出让,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处置前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由处置单位会同县金融国资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价实行公开处置,资产处置底价应由县金融国资局会同县审计、监察、国土、房管等监督部门在临拍、临标前按规定确定。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标,第二次拍卖时可在评估价基础上最多下调20%作为起拍价,按照规定程序拍卖。
(四)备案。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资产处置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资料报县金融国资局备案;并凭处置批复及时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调整有关账务。
五、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办理地点
青神县金融国资局(粮食局五楼)。
七、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8-38813612
八、其它须知
对外捐赠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凭捐赠审批手续、接收单位凭据、捐出清单及价值减少固定资产帐卡。
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1日
表格下载:
1、《XXX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空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