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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四举措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7-11-01 08:00 任和  来源:县住建局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分别负责。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严格行业管理。一是将“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有“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公示牌”。二是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中,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一次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总监,第二次记入不良行为。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向县住建局建设股提交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的组织机构表。四是在检查中发现在建项目有一次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评为优良,有两次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评为合格。

加大查处力度。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和项目申请,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招投标资格、资质降级和注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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